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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:CIF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!发布日期:2024-04-22 13:07:29 浏览次数:

  2014年11月,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了出口3000吨铸铁件的合同,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。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。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、定舱和货运保险等业务,并支付了相关费用。

  外贸进出口公司在开船后,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,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,全部灭失。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,问我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应对?

  1.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3》说明,在CIF贸易术语中,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上,货物装上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,卖方办理保险,仅仅是代理性质,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;2.另外,CIF属于象征货,即凭全套合格单据,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。同时,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,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。

  (1)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首先应向议付行做议付货款业务申请,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,只要全套单据合格,付款行不得拒付;

  (2)其次,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应要求外商严格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;(3)同时,作为货运保险的购买方(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),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。若在此期间,发生了其他的相关费用,则由海外买家来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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